2016年,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张正波联合朋友开设制毒公司,伙同化学专业研究生鲍某等人,生产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远销欧美,每月销售进账60万美元左右,堪称汉版“绝命毒师”。
最终被海关查获包裹时摸出制毒窝点,团伙成员先后被抓获。张正波等4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武汉中院受审。
法庭上,张正波等4人对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公司实为化工技术研究而非制毒。2017年3月,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于法院的判决,张正波与其亲属并不服,他们认为,案件中证据存在缺陷,比如,提取的产品与送检的产品颜色、重量、性状均不一致,如取样2.294克,鉴定重量2.62克”;取样1.876克,送检重量为2.13克,即多次出现送检质量大于取样质量的荒谬情况。并且鉴定报告里面并没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最终,他们选择上诉,而湖北省高院也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称为中国版“绝命毒师”的张正波案重审宣判。武汉市中级法院认定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自首情节,将原判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
从“丧尸药”到中国版“绝命毒师”
49岁的张正波出生于武汉市近郊的农民家庭,是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2005年,他与人合作成立了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凯门化学”),专门研发、生产、定制各种医药用途、工业用途的化学中间体。他们培训工人生产制造,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正波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并根据客户需求及管制制式的变化,积极研发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产品,采用编号的方式为产品进行退补,并编制生产工艺流程。
其主要生产及销售的产品为3,4-氟甲卡西酮(公司称为4号),生产中所需的制毒化学品均通过向私人非法购买等非正常渠道获得。为逃避海关追查,向境外发货采取伪冒品名方式蒙混过关。
2014年该公司生产的主打产品4号以及5号、13号、20号、45号等产品,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由于利润巨大,张正波、杨某等人在未获得精神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该产品的非法生产销售。
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主要负责产品销售订单和客户联络,副教授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采购原料、包装发货及会计工作,化学专业研究生鲍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
张正波编写的《有机化学习题详解》。图片来自网络
2015年6月17日,武汉海关及警方从凯门化学的工厂内查获了一批可制毒设备,甲苯、乙醚、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大量粉末状、晶体状的毒品疑似物。很快,张正波及凯门化学法定代表人杨某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抓。
张正波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是通过央视的《共同关注》节目。当时,他剃了光头,戴着黑框眼镜,穿着蓝色马甲,讲述自己如何走上了“制毒路”。节目播出后,张正波多了一个代号——研发、制造第三代毒品的中国版“绝命毒师”。
“第三代毒品又被称为策划药、实验室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质(下称‘新精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药理学博士刘明说,2013年,联合国禁毒署在《世界毒品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及新精活。
2015年7月5日,央视《共同关注》里的张正波,这是他第一次走进公众视野。网络视频截图
刘明最早注意到这类案件是2011年。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当年11月,河南省安阳市禁毒支队接到举报称,汤阴县有人非法研制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崔某夫妇自2009年开始贩售甲卡西酮,因为不敢把钱存进银行,平时就躺在8000万元现金上睡觉。
彼时,新精活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我记得2014年,我在网上查阅山西某制药厂涉嫌制造新精活的案例时,那种物质都没有中文名,只有一串英文。”刘明说,直到2015年,那种物质才被命名为“4-氟甲卡西酮”,并被列入公安部、国家禁毒委等部门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据了解,“4-氟甲卡西酮”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可引起幻觉、鼻出血、恶心、呕吐和血液循环问题,出现皮疹、焦虑、偏执狂,瞳孔散大,甚至死亡,俗称“丧尸药”。
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相比,新精活的分子结构很容易被改变,只要添加一个小小的基团,就能成为一种新的毒品类似物,效果不变甚至更强。正是因此,新精活的自我更新速度异常迅猛。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统计,2009年至2017年间,全球共有100余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现了新精活,种类多达803种。
在中国,新精活引发过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性事件。
2012年6月,《法医学杂志》刊发了一篇上海、苏州两地法医合写的论文,讲述了一起男子吸食甲卡西酮后杀人并啃食其内脏,后因内脏卡住喉部窒息死亡的事故。这一案件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甲卡西酮也被称为“丧尸药”。
争议“国家规定”
2017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组织了一场“毒品及制毒物品认定标准学术研讨会”。律师朱明勇说,与会专家提到了一个问题: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这关系到被列管的物质,究竟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朱明勇说,参会的专家们都说知道这个问题,但此前没人公开提出质疑。
依据刑法第357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种传统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朱明勇认为,这里的“国家规定”,特指刑法第96条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句话说,由公安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国家卫计委等制定的列管目录,不符合刑法对“国家规定”的定义,所以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的依据。
“尤其是2015年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和附表《增补目录》,问题相对更大。”包涵解释,因为2005年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精药品目录由食药监部门、公安部、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而《增补目录》的制定单位除了上述三部门外,还加入了国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来,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问题,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中的“法”,特指刑法。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定罪处罚。“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公安部等部委出台的是部门规章。在刑事审判中适用部门规章,进行定罪量刑,显然有问题。”朱明勇说。
包涵对此的理解是,相关部门对新精活越级列管是出于专业职能的考虑。目前,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比如国家网信办定义什么是网络诈骗,公安部决定枪支标准,国家林业局制定鸟类保护目录。包涵说,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这些情况都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
如何定罪量刑
刘心雨(化名)曾是最高法院刑五庭的一名法官。2016年左右,已从体制内离职的他受朋友之托,想要打听一种新精活在量刑方面与传统毒品的折算标准。刘心雨说,这个东西不会公开,“但一般法官判案时心里会有数”。
在包涵看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都没有针对某一类新精活物质的量刑标准。法官要想判案、律师要想辩护,只能借助大量散见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乃至法院内部文件的条文加以实现。
比如2016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毒品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芬太尼等12种新精活的定罪量刑标准。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125克以上的芬太尼、1000克以上的美沙酮、200克以上的甲卡西酮,可以按照刑法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定罪量刑。
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增补目录》中还有大量被列管的新精活物质,《毒品案件司法解释》并未提及,更没有可以对应的量刑折算标准文件,濮阳案中的α-PVP便是其中之一。
羁押张正波的看守所。受访者供图
据律师汤建彬介绍,2016年6月,国务院禁毒委办公室印发过《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汤建彬说,这份文件没有向社会公开,只作为内部文件印发给了各级禁毒委和司法机关。
2016年,汤建彬在江苏代理孙某走私、贩卖“4-氯甲卡西酮”(4-CMC)案期间,在法院阅卷时发现了这份折算表。“许多律师也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接触到它的,”汤建彬说。
在法庭上,汤建彬曾针对折算表提出质疑。首先,孙某等人的犯案时间为2016年3月,早于折算表的印发时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其次,折算表不对外公开,会影响公民对相关行为的刑罚预测,“比如我的当事人,就不知道按折算标准量刑了。”
汤建彬认为,相较于传统毒品,新精活案件有从轻处罚的趋势。
2018年6月,最高法院、江苏高院曾将汤建彬代理的孙某案定为新精活类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孙某走私、贩卖了16公斤“4-氯甲卡西酮”,按照折算表的标准,应折算为2.2公斤冰毒。“在一些案子里,2.2公斤冰毒足够判死刑了。”刑辩律师张雨说,但2017年10月,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
江苏高院在案例评析中写道:“综合考虑该新型毒品的滥用范围小、列管时间短、孙某具有坦白情节等因素……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原则。”
“现在毒品犯罪的形势非常严峻,判死刑的不少。”一名刑辩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但今年5月19日,在一次关于毒品犯罪的讲座中,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说,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新精活的毒品犯罪尚未判处过死刑。
朱明勇认为,这种差异源于新精活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除非检方能够证明被告人制贩的新精活被用作毒品,否则法院裁判时都会比较慎重。“如果这个东西事实上没用作毒品,但你把人杀了,以后怎么办呢?”
针对此问题,2015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管制麻精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处罚;但如果是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上述麻精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要查清涉案麻精药品的具体流向和用途,之后才能定性它到底是不是毒品。”朱明勇说,比如张正波案,海关截获的运送涉案麻精药品的包裹上,收件地址为德国某化工集团的办公楼,因此他有理由推断“4号”只是一种化学中间体,用于工业用途或科研用途。
“在第三代毒品案件中,张正波案是社会影响最大的一个。”一名刑辩律师说,去年年底,这名律师代理的一例新精活案件一审期间,公诉人就表示自己专程去过武汉,向“张正波案”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取经。
在朱明勇看来,张正波案的结果可能影响接下来的许多新精活案件。重审中,张正波虽获改判,但其家属仍然认为量刑过重,决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