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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危化品相关违法处罚案例
1154 2024-10-31
嘉禾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来电举报对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门口有一台槽罐车,工人正在从槽罐车往塑料箱内卸装甲醇。现场勘验查出原料库共存32箱,每箱重约700-800公斤,共计甲醇23130KG;原料库内未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无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进一步查阅该公司资料台账,发现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甲醇的送货单一本(编号:0000927-0000951),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为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经请示暂扣了该公司危险存储的甲醇,并转运至安全场所。
2021年11月8日,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取了相关资料,对公司股东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相关鉴定。
经调查核实,嘉禾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铸造材料及辅助材料(主要是醇基涂料)的生产及销售,法人代表汤某祥。该公司未建立存储危险化学品甲醇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18年12月29日开始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本厂生产的涂膜剂(醇基涂料)并连带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至 2021年8月20日共计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甲醇123次177.518吨甲醇,合计销售金额524681.92元。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原料库共存32箱,每箱重约700-800公斤;原料库内未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9.1、4.6、5.3.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给予嘉禾禾田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鉴于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向嘉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销售甲醇金额达52万余元,已涉嫌犯罪,故将此项违法行为移交了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违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移送的行政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任何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带来灾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嘉禾县是全国有名的铸造之乡,享有“江南铸都”之誉,辖区内铸造企业众多,因工艺需要,铸造厂及其下游的辅材生产销售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甲醇的需求量较大。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甲醇年使用量达不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的标准,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类似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全省比较普遍。但嘉禾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原料的同时,又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手法隐蔽性强,一般难以发现。本案的查处,对同类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郴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3日,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会同华塘镇及外聘专家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5人,正常营业。该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注册,法定代表人:罗某元,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制造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品制造。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华塘村六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隐患共计5条:(1)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4)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化学品危险和危害告知牌;(5)甲醇储罐出液管未设置双切断阀、未设置防火堤、无防雷防静电设施、未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配备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第(5)条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以上第1-4条安全隐患,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事故隐患,要求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9月23日前整改到位。第5条问题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经过调查取证,于8月25日经批准立案,分别于8月23日、30日、9月7日对罗某元、何某国进行询问调查,并按规定对铁质储罐储存的甲醇委托郴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鉴定介质为甲醇。综上所述,该公司第5条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五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裁量基准。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该公司的第5条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五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案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此作了更具体更细致的规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本案中聘请参与执法检查,发现并指导企业及时、有效进行问题整改,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精准“帮扶”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推广。同时,本案中第1-4条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经整改到位后,符合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要件,执法机关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了“执法有温度”,也避免了进入“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的误区。

已获许可危化品生产企业超数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2019年7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宝时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甲类仓库的多聚甲醛储存量约69吨,超过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最大储存量50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决定。

【法律适用】
禁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典型意义】
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要求,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因其特殊性,运输、储存、使用条件非常严格,根据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特性、使用量、相关国家标准等情况,综合考虑设计企业危化品仓库的位置、类别、大小和最大储存量等,最后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明确。

洪洞县多人私自制造、买卖危险化工品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租赁了一处废弃养鱼场地,向他人购买酚纳盐、工业硫酸(均属危险化学品),同时雇佣被告人高某、刘某、郭某生产粗酚(粗酚,无色或白色晶体,是一种有毒有害的危化品,对人体皮肤、黏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后将制成的285.38吨粗酚出卖给运城一化工公司,共获利23万余元。在其生产粗酚的过程中,将460余吨危险废液倾倒至事先挖好的一渗坑内,经鉴定,因排放废液,渗坑底部淤积的灰白色晶体为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损害空间范围为横向面积828平方米,垂向估量相关受损土方量约3272立方米。修复该被污染土壤的费用为345.72万元。

【处理理由及结果】
庭审中四被告人均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支付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案件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张某、高某、刘某、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予惩处。该案的审理,体现了审判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发挥了法律的教育、评价、指引作用,让被告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更警示社会公众,私自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构成犯罪,因此排放出的废弃物质所导致自然环境的严重污染,更需要进行全面修复。
今后,洪洞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审判力量,提升审判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等刑事犯罪,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道县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8月24日,道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道县机关加油站开展执法行动,发现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经查,该加油站在监管部门对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发出提示函后,仍未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已非法销售成品油41400升,涉及金额302436.58元。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加油设备和储存设施予以查封。8月24日,道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道县某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道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