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
为尽最大可能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我中心前期已分四个批次将新冠肺炎诊疗相关药品临时纳入供应紧张药品系统挂网采购。为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诊疗相关药品临时挂网采购行为,维护药品采购供应秩序,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挂网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中明确通用名的品种,经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申请,予以临时挂网;对《诊疗方案》未明确通用名的品种,临床治疗需要的,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申请,予以临时挂网,挂网后一周内无医疗机构采购的,撤销挂网。
对前四批已临时挂网的产品,除《诊疗方案》中明确通用名的品种外,本通知发布时无医疗机构采购的,撤销挂网。
本通知发布前已提交申报材料的产品,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予以临时挂网;反之,不予挂网。
疫情结束后,所有临时挂网产品撤销挂网。
二、明确挂网责任。各临时挂网企业为挂网产品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临时挂网产品的供应保障和价格管控工作,不得蓄意抬高价格。临时挂网产品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全国目前可实际供应的最低价格,且与同类产品价格之间的比价合理。发现供应或价格异常情况的,我中心将及时把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可视具体情况撤销挂网。
三、合理采购使用。在我省原在线交易产品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采购临时挂网产品,与企业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四、其他事项。为减少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医疗机构、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临时挂网产品相关材料,不需要到现场提交。
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咨询电话:0571-86401737;邮箱:zjyxcgzx@163.com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0年2月21日
关键词:新冠肺炎 诊疗相关药品 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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